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须把好市场准入关
上传时间:2018-04-17 浏览:60641次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通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根据通知,城市生活垃圾原则上要就地就近处置,本地不具备垃圾处置设施、条件或者处置成本较高的,可在本省域内异地或者跨省域转移处置生活垃圾。跨界转移处置的垃圾,要选择合法运营的填埋场、焚烧厂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严禁私自随意丢弃、遗撒、倾倒、堆放、处置生活垃圾。各地要按程序和要求提出跨界清运处置垃圾申请。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人口流动加快,生活垃圾规模与日俱增,由此演变出的垃圾围城不仅普遍出现于东部沿海地区,更是迅速侵蚀着中西部小城镇,成为当前困扰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城市病”。由此,快速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一直是摆在城市管理者面前的一堂必修课,然而,由于人们对待垃圾分类意识的淡薄,以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特别是诸如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屡屡受阻等,客观揭示了当前我国垃圾减量处理不足的现状。
基于此,我国不同地区形成了垃圾处理能力先天不足的现状,也导致了垃圾清运跨界运输的现实。实际上,这对垃圾处理带来了另一个必须加以重视的问题,即除应对垃圾处理本身的问题之外,还必须确保垃圾清运全过程不出纰漏。
在笔者看来,规范垃圾清运尤其是异地跨省域的垃圾清运行为,最为关键的就是要严格准入。一旦资质欠缺或者不具备垃圾清运过程中的保护条件的单位进入垃圾清运环节,势必带来对城市生活、环境方方面面的负面影响。
此前,诸如不合规范的垃圾清运单位违规排污的行为就曾见诸报端,而其背后正是逐利本质作祟,毕竟,不计环境损害成本的垃圾清运和处置带来的利润是巨大的。因此,必须严格规范准入,确保排除那些不合规只为牟利的单位进入垃圾处置的任一环节。
好在,通知对此明确了有关要求。根据通知,要严格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准入。一方面,要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要依法取得由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另一方面,要加强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单位资格核查。承接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要具备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能力并满足有关资格条件。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必须确保垃圾清运的全过程监管,比如运用诸如GPS定位等技术手段对垃圾清运车辆加以记录,通知也指出,强化垃圾跨界清运处置过程监管,各地要建立联单制度。跨行政区域转移处置垃圾应全过程建立记录台账,来往票据全部实行多联单,留底备查。
至少,从制度层面,通知已经尽可能地对那些有意从中牟利者形成了一定的心理威慑,尤其是有据可查的记录将为日后执法形成条件。关键是,配合制度的落实,有必要确保垃圾清运全过程的高效执法,配合严厉的且不限于巨额罚金在内的惩罚威慑,让有心牟利者心生畏惧,最好确保规范垃圾清运违规现象于无形。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