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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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协规02-14号)
(本办法已于2022年7月20日经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六届七次理事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卫生服务市场秩序,加强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环境卫生服务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是指经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以及相关设备研制销售、设施建设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在环境卫生服务活动中,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广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设定的评价标准,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的诚信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环境卫生服务企业具有的基本信息,以及在环境卫生服务活动过程中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诚信有关的记录。
第五条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环境卫生服务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是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办单位,负责具体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自愿提出评价申报。
(二)公平、公开原则。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评价程序。
(三)服务企业原则。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面向本会环境卫生服务企业开展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成立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办”)负责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九条 诚信办设主任1名,负责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诚信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把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的方向;
(二)组织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三)负责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推介,宣传诚信企业,推介诚信产品;
(四)负责制定、修改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及指标体系等文件,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负责制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采集、审核、更新和记录企业信用信息;
(七)负责受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申报、审核企业提交的诚信综合评价申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协会审核;
(八)向获得“诚信达标企业”、“诚信优质企业”称号的企业颁发证书、标牌;
(九)负责对获得“诚信达标企业”、“诚信优质企业”称号的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十)制作、换发“诚信达标企业”、“诚信优质企业”的证书、标牌;
(十一)为企业申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提供咨询、辅导和培训服务。
(十二)完成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和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信用信息分类、采集和应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和《广州市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的信用信息按内容分为基础信息、提示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十二条 基础信息是指能识别企业身份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地址等内容。
第十三条 提示信息是指能反映企业在内部管理和环境卫生服务过程中相关诚信行为状况的信息。包括企业诚信管理情况、企业市场信用情况、企业履约能力情况等。
第十四条 守信信息是对企业信用状况有正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企业在环境卫生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党政机关、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的表彰奖励等信息,热心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以及在其他相关社会活动中产生的良好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失信信息是对企业信用状况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企业在环境卫生服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规范,受到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构等查实或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按照以下方式采集:
(一)企业自报信用信息;
(二)诚信办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司法机关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相关网站采集信用信息;
(三)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向诚信办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四)其他行政机关、社会机构、企业和个人向诚信办反馈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采集追溯时间按照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考核期执行。
第十八条 诚信办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时,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做到采集及时、准确、完整、真实无误。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社会机构和企业采集的信用信息,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提供信用信息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企业对信用信息采集有异议的,应当在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专家组评审程序开始前,向诚信办提出申诉。申诉或异议处理期间,信用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评分。信用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诚信办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二十条 诚信办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用于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评分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录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四章 标准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包括“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两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广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设定的各项指标为标准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三条 《广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由一票否决指标、企业诚信管理指标、企业市场信用指标、企业履约能力指标、企业竞争能力指标、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指标等6个一级指标、29个二级指标和91项评分标准组成,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
第二十四条 首次参加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企业,经协会考核评价,总分数达到85分及以上的可以被评定为“诚信达标企业”称号。
被评为“诚信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由广州环卫行业协会颁发“诚信达标企业”证书和授予“诚信达标企业”标牌。
第二十五条 被评为“诚信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连续三年参加年审并获得通过的,可以在第四年申报“诚信优质企业”等级。
申报“诚信优质企业”等级评价的企业,经协会考核评价,总分数达到90分及以上的可以被评定为“诚信优质企业”称号。
被评为“诚信优质企业”称号的企业,由广州环卫行业协会颁发“诚信优质企业”证书和授予“诚信优质企业”标牌。
第二十六条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诚信办应当在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通知;
(二)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当在通知所规定的时限内向诚信办提交《广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按照《广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顺序编制、装订成册;
(三)诚信办初审:诚信办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协会;
(四)专家组评审:由协会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由协会指定其中一名专家为组长,专家结合诚信办初审意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每个申报企业进行独立评分,必要时通过社会调查、考察企业等方式进行材料核实,专家组组长结合各专家意见,提出专家组最终评审意见,并拟定“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名单报送协会;
(五)协会审定:协会对专家组拟定的“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名单进行审议通过;
(六)公示:诚信办将“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名单在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间受理实名书面投诉和举报;
(七)公布:评价结果在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网站公布,供社会各界查询;
(八)授牌:由协会向获得“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称号的企业,颁发“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证书和授予“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标牌。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二十七条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活动每年组织一次,并于每年6月份接受企业的申报,具体时间由诚信办另行通知。
第二十八条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实行企业自愿审报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卫生服务企业,均可以申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活动:
(一)属于广州环卫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
(二)申报企业成立满三年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申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企业在诚信综合评价考核期限内,有《广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一票否决指标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评为“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服务企业申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应当向诚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票否决指标材料;
(二)企业诚信管理指标材料;
(三)企业市场信用指标材料;
(四)企业履约能力指标材料;
(五)企业竞争能力指标材料;
(六)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指标材料。
第三十一条 “诚信达标企业”连续三年年审获得通过,申报“诚信优质企业”等级诚信综合评价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评为“诚信达标企业”期间连续三年参加年审并获得通过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首次申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企业,的考核期为申报当月的前三十六个月。
对申报“诚信优质企业”等级的企业,考核期为申报当月的前十二个月。
第三十三条 诚信办收到环境卫生服务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诚信办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第三十四条 评审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评审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参评企业。
第三十五条 诚信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协会。
第六章 年审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证书、标牌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应当持旧证书、标牌和当年年审结果证明到诚信办换发新证。
第三十七条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实行年审制度,诚信办每年对获得“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称号的企业组织一次年审,年审的考核期为年审当月的前十二个月。
被评为“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当在一年届满前的30日内向诚信办办理年审。
第三十八条 参加年审的企业应当向诚信办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材料的期限为年审当月的前十二个月。
第三十九条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年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诚信办应当在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年审通知;
(二)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当在通知所规定的时限内向诚信办提交《广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年审申报表》及申报材料;
(三)诚信办初审:诚信办对企业年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协会;
(四)专家组评审:由协会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协会应当指定其中一名专家为组长,专家结合诚信办初审意见对企业年审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通过社会调查、考察企业等方式进行材料核实,专家组组长结合各专家意见,提出专家组最终评审意见,并拟定通过年审的“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名单报送协会;
(五)协会审定:协会对专家组报送的拟通过年审的“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名单进行审议通过;
(六)公示:诚信办将通过年审的“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名单在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间受理实名书面投诉和举报;
(七)公布:年审结果在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网站公布,供社会各界查询。
第四十条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年审,应当按照《广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设定的各项指标为标准进行综合评价。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
第四十一条 对“诚信达标企业”的年审,经协会综合评价,总分数达到85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年审通过,“诚信达标企业”年审通过的,保留原有的“诚信达标企业”称号。
经协会综合评价,总分数85分以下的评定为年审不通过,年审不通过的,取消“诚信达标企业”称号。
第四十二条 对“诚信优质企业”的年审,经协会综合评价,总分数达到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年审通过,“诚信优质企业”年审通过的,保留原有的“诚信优质企业”称号。
经协会综合评价,总分数达到85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降为“诚信达标企业”等级,降为“诚信达标企业”等级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第十五条规定,连续三年参加年审并获得通过,才能再次申报“诚信优质企业”等级的诚信综合评价。
经协会综合评价,总分数85分以下的评定为年审不通过,年审不通过的,取消“诚信优质企业”称号。
第四十三条 年审不通过或不参加年审的,除取消其“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称号外,由诚信办收回“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证书和标牌。年审降级的,由诚信办收回“诚信优质企业”证书和标牌,并重新换发“诚信达标企业”证书和标牌。
第四十四条 被取消“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称号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但存在《广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一票否决指标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参加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活动。
第四十五条 被评为“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称号的企业,因企业有分立、合并、转制等重大情况发生变化的,由诚信办收回“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标牌和证书。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
第四十六条 被评为“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称号的企业,如有公司名称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且不属于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的,可以持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及原证书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第四十七条 “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 证书或标牌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一个月后凭刊登信息发票和相关资料,办理补发证书或标牌。
第四十八条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除工本费和评审费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推介与使用
第四十九条 被评为“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称号的企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推介应用:
(一)在各项评比表彰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在公共服务采购中给予量化加分;
(三)通过网站、媒体、微信等渠道公开宣传评价结果;
(四)在企业需要时,诚信办可提供“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的相关证明。
第五十条 被评为“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称号的企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合理使用诚信称号: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在自行召开新闻发布会、企业宣传材料、网页及报刊等传播媒介上使用;
(二)在产品介绍、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上面使用 ;
(三)向客户展示企业诚信能力上使用 ;
(四)向金融机构、政府监管机构展示企业诚信品质上使用;
(五)其他需要使用诚信称号的范围。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诚信办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组的评审专家应当公正廉洁、实事求是,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不得擅自征集、披露、修改及杜撰企业诚信信息;不得随意修改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
在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中有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加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五十二条 诚信办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组的评审专家应当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相关程序,独立开展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认真核实参评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保证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
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诚信综合评价。在评价过程中不做主观臆断,不对企业作出承诺及泄漏相关信息。
有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加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 申报企业在申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和证明,并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证实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撤销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称号的,取消其称号并在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活动。
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参加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活动,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获得“诚信达标企业”和“诚信优质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协会、协会廉洁从业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协会廉洁从业委员会设立接受社会监督的专用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和答复。
第五十五条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廉洁从业委员会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诚信证书和标牌由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统一制作,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州环卫行业协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