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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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行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提升行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具体涉及范围:
(一)环卫行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自律管理相关标准;
(二)环卫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标准;
(三)环卫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相关标准;
(四)环卫行业实验、量测、检测、检验相关标准;
(五)环卫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等评价、考核、管理相关标准;
(六)环卫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相关标准;
(七)环卫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相关标准;
(八)其他相关标准。
第三条 环卫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团体标准的批准和发布。环卫协会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审查、审定标准。主要职责及组成原则:
(一)指导团体标准管理工作;
(二)批准团体标准发布;
(三)研究决定团体标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由环卫协会相关常务理事单位推荐的代表和行业专家组成,设7-11人;
(五)委员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四条 环卫协会秘书处是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机构,主其主要职责:
(一)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二)批准团体标准立项;
(三)组织团体标准编制、发布、宣贯和复审等日常工作;
(四)负责团体标准归档、企业标准备案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订和修订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团体标准制定和修订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复审等。
第七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标准立项:
(一)协会会员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立项申请;
(二)协会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立项建议;
(三)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立项要求。
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申请。申请立项应填写《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
第九条 由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经秘书处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标委会审查,获得半数以上委员赞成的,由秘书处批准立项。由协会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由秘书处直接批准立项。
第十条 批准立项的标准,由秘书处于主编单位签订《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经秘书处批准的立项申请,原则上由申请单位作为主编单位,并负责组建标准编制组和配备具有相应资历的人员进行编制工作。编制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报秘书处批准。
由政府部门委托或环卫协会提出的立项申请,由环卫协会作为主编单位,或由环卫协会指定主编单位。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主编、参编及主要职责;
(二)组织标准编制工作,按计划提交各阶段成果;
(三)负责标准质量、进度和经费筹措等;
(四)鼓励吸纳生产、科研、用户等相关方共同参与标准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主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广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时间经验;
(二)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好的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熟悉团体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秘书处,由秘书处通过环卫协会官网、发函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30天。
第十五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编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的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和《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3),并逐条注明处理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送审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应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一并报到秘书处,必要时应附专项报告。
第五章 审查
第十七条 送审稿审查一般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秘书处通过网络工作平台发送函审材料。标委会应在函审通知发出之日起15天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客观、完整、明确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标委会完成审查后,由秘书处汇总审查结论,形成《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函审回函率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回函中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同意意见方为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 重要或函审争议较大的标准,可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秘书处从标委会中选取3-5名(人数为单数)委员组成会议审查专家组,组长由秘书处推荐、专家组成员讨论同意后产生;
(二)会议审查按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并形成乐观、公正、恰当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 通过审查的标准,由主编单位根据标委会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经秘书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退回主编单位进行修改完善,之后再进行审查程序。
第六章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 报批稿经环卫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秘书处负责,编号规则如下:
(一)编号由标准代号T、环卫协会代号GZHW、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二)编号格式为:
(三)标准顺序从“1”开始计数,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编号,修订后的标准由协会重新编号。
第二十三条 标准版权使用规定如下:
(一)环卫协会会员可无偿使用标准;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发、传播和销售纸质或电子版标准;
(二)非会员单位使用团体标准应取得环卫协会授权,并应符合环卫协会对知识产权的有关要求。
第七章 复审
第二十四条 标准实施后,由秘书处根据复审工作要求统一组织复审。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二十五条 复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秘书处拟定复审标准清单,分别与原主编单位进行沟通,形成复审意见;
(二)复审意见报标委会审查通过;
(三)原则上由原主编单位组织对标准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由秘书处通过环卫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由秘书处作为修订标准直接批准立项,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秘书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通过环卫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快速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技术成熟、基础工作扎实、技术文件较完善的标准,可进入快速程序,由环卫协会秘书处直接组织征求意见。鼓励将成熟的专利技术根据需要转化为团体标准。对于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方可写入团体标准。团体标准设计专利按照GB/T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快速程序的立项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有关格式要求形成规范性文件或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二)经实践应用证实技术成熟;
(三)具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验收或审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快速程序工作步骤如下:
(一)会员单位提交《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并附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审定意见和专项报告等;
(二)秘书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秘书处将符合条件的立项申请提交标委会进行审查;
(四)审查通过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发布。
第九章 调整与撤销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名称、内容、参编单位、人员组成等,在编制过程中需进行调整的,或存在无法克服困难需撤销申请的,应填写《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经秘书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需延长标准制修订时间的,由主编单位填写《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变更申请表》,经批准后最多延长6个月;累计18个月未完成的立项申请自动撤销。
第三十四条 送审稿未通过审查的,退回主编单位修改完善,可自动延长6个月;再次提交后仍未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十章 相关周期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
第三十六条 环卫协会秘书处根据需要组织对标准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需修订的标准,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
第十一章 标准实施与推广
第三十七条 鼓励行业使用团体标准,环卫协会会员单位有推广使用团体标准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环卫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标准的出版、发行、实施、宣贯、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 环卫协会实施激励机制,对在标准编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环卫协会秘书处反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环卫协会鼓励会员参与标准的制定、推广和使用工作,指导会员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标准。
第四十二条 环卫协会对标准实施信息化管理,并接受企业标准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和解释权归环卫协会所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
2、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协议书
3、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4、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表
5、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