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卫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试行)
上传时间:2020-05-21 浏览:47657次
文件编号:穗环协规01-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管理,加强会员队伍建设,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环卫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会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协会设置会员名册,由协会秘书处登记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本会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六条 申请加入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应当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协会秘书处登记于会员名册。
无正当理由,协会理事会不得拒绝申请人入会。
第七条 本会会员实行会员职务单位分类管理。
本会会员职务分为:会长单位会员、副会长单位会员、监事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普通会员。
第八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人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各会员单位应当授权本单位法人、或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作为本单位代表、参加协会的重要会议,行使会员权利。
第九条 协会应当根据会员的实际情况,对会员职务进行统筹规划,确保各类职务会员比例符合章程规定,有利于协会稳定和发展。
第十条 会员职务调整可以由会员根据自愿的原则主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的实际情况向理事会提出调整会员职务的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申请会员职务调整的,由秘书处对会员申请进行审核,会员申请职务调整由秘书处审核,审核结果报理事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调整。
由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的实际情况向理事会提出调整会员职务的,直接报理事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调整。
会员职务调整后按新的职务履行职责。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参与协会治理,推动行业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 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调研考察等各项活动;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会籍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会籍管理制度,会员经批准入会之日起便取得广州环卫行协会会员资格,护有广州环卫行协会会员会籍。
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或者退出本会之日起,该会员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广州环卫行协会会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申请入会应当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报《会员申请登记表》和《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经营业务《许可证》(如有);
三、企业现有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简介(管理架构、管理制度和业绩介绍等);
六、企业环卫清洁设备机具固定资产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企业各类人员(分层级)数量及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一览表,并附上本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汇总表(原件)(人员名册表);
八、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持证人员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批准入会,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入会申请;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轻重,暂停会员资格或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协会提交申请书和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由协会秘书处在收到申请人入会申请材料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入会条件的,报协会理事会审议,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三)由理事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秘书处经审核的申请人入会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入会的决定;
(四)由秘书处对批准入会的会员进行登记入册,发给会员证。
会员证是会员资格的有效证明,是会员的一种荣誉。会员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会员退会有会员主动申请退会和除名退会两种形式。
第二十条 会员主动申请退会的,应当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二)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正常活动的;
(四)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主动申请退会和被理事会除名取消会员资格退会的,由秘书处从会员名册中注销,收回会员证书及其他证明会员身份的有关资料,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
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
第二十四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会员应当按照《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会员按下列标准缴纳会费: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二十六条 会员每年缴交会费的时间,以会员证有效期截止日的前十五天为缴交会费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新入会的会员,应在收到本会秘书处核发的会员资格证书之日起15天内缴交本年度会费。
第二十八条 职务单位会员,会员职务有调整的,从职务调整审议通过之日起,按照新的职务标准缴交会费。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确有困难,无法按规定及时缴交会费的,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延期缴交,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退会或者除名的会员,其已缴交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不予退回。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应对未能按时缴费的会员单位进行会费催缴,会员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当及时补缴会费;催缴后仍然不缴纳会费,且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书面申请的会员单位,将视情况作退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按本办法退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各会员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三十四条 协会实行新会员入职培训制度,凡是新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当在第一年参加协会组织的新会员入会培训。
新会员入会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 协会的章程;
(二) 协会的性质、宗旨、任务;
(三) 协会的规章制度;
(四) 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五) 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秘书处应当在会员管理系统(会员档案)中进行变更: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考核制度。会员考核由协会秘书处组织,每个年度组织考核一次, 考核时间与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一致,考核结果录入会员档案。
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会员升级、降级、取消会员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会员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秘书处向会员印发《广州环卫行业协会会员考核登记表》;
(二)由会员按照《广州环卫行业协会会员考核登记表》要求进行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协会秘书处;
(三)由协会秘书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员报送的《广州环卫行业协会会员考核登记表》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经考核,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评定为合格:
(一)模范遵守协会章程,积极投身协会各项活动,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企业规模和企业综合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积极维护协会良好声誉,充分发挥协会功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实绩突出的;
(五)积极为协会发展壮大建言献策,以实际行动促进协会全面发展的;
(六)高标准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表现突出的;
(七)按时缴纳会费的。
第三十九条 经考核,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一)不遵守协会章程的;
(二)不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三)所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经营行为的;
(四)不支持协会建设和发展的;
(五)会员行为对协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协会组织的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七)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 1日起施行。